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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存在虚假记载,ST恒久将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日期:2024-12-30     来源:凤凰网财经资讯    浏览:33    
核心提示:ST恒久12月29日晚间公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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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恒久12月29日晚间公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被处以大额罚款

依据公告,公司于2023年11月9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荣清于2024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2024年12月27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 江苏 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9年11月,ST恒久完成对闽保信息71.26%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为完成业绩承诺,2019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南超互与贵州银达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验收材料和伪造项目回款等方式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2020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在与鸿达兴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通过5家供应商的配合,制作虚假验收材料、采购合同和伪造项目回款等,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以及虚增2021年度的成本;2021年上半年,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闽保信息通过虚构其与鸿达兴业的技术开发合同和验收材料,虚增上半年的收入和利润。

上述行为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各1400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4.43%、47.48%;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18566.3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860.43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38.14%、103.96%;2021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各1754.72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11.86%、123.56%;2021年,虚增营业成本1348.74万元,虚减利润总额1348.74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6.07%和7.49%。

江苏证监局拟对上市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八百万元罚款;对余荣清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万元罚款,其中以董事长、总经理身份处以四百万元罚款,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处以六百万元罚款;对时任闽保信息总经理林章威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对财务总监冯芬兰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五十万元罚款。同时,拟对余荣清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拟对林章威采取3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叠加其他风险警示

依据ST恒久公告,上述行为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 )第9.8.1条第八项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自12月30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股票简称仍为“ST恒久”,股票代码仍为002808,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本次叠加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不停牌。

此前,公司2022年被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ST恒久表示,公司将持续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进一步完善对子公司的财务人事、会计核算、资金等方面的管理,强化集团对子公司财务的管控能力,以提高会计核算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公司审计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子公司进行经营事项审计,对违反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纠偏。公司也将加强对公司管理层关于合规管理等事项的学习和培训,要求公司相关人员重点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提升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度,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收到证监局警示函

2024年12月29日晚间,ST恒久对外披露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余荣清、洪涛、冯芬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就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义务;光导鼓外销业务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内部交易中存货相关财务核算不规范;关联交易未披露。

2022年6月2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余荣清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拆借资金1250万元至其控股的恒久荣盛,恒久荣盛于2022年6月30日将上述资金归还。该关联交易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余荣清、时任董秘洪涛、财务总监冯芬兰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余荣清、洪涛对上述情况承担主要责任,冯芬兰对第二、三、四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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