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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全国首个地方标准,个人破产探索再迈步

   日期:2024-10-11     来源:凤凰网财经资讯    浏览:22    
核心提示:个人破产制度探索取得又一重要进展。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发布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申报的全国首个个人破产领域地方标准——《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服务规范》。这不仅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相关规范的重要补充,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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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探索取得又一重要进展。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批准发布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申报的全国首个个人破产领域地方标准——《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服务规范》。这不仅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相关规范的重要补充,更是破产法律服务领域的一次重大创新。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允许债务人(自然人)在无法偿还债务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债务重组或免除,以获得经济重生机会的一种法律规范。它不仅能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合法、有序地解决债务问题,也有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企业家精神,被认为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

个人破产的深圳探索

在我国,目前只有企业破产的全国性立法和实践,而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安排。后者只在深圳市和浙江省等地方层面有所探索,其中深圳经过数年的探索实践,已构建起“法院裁判+政府管理+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个人破产办理体系,形成了个人破产办理的“深圳模式”。

2021年7月、10月、11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审结了我国境内首宗个人破产重整案、首宗个人破产和解案、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去年10月,深圳的“破产制度突破创新”作为深圳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经验之一,被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等七部门发文向全国推广。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截至今年8月底,深圳中院共计受理个人破产案件超过350宗。

2021年3月,全国首部个人破产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实施的同时,内地首家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挂牌成立。一位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司法系统人士认为,将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同破产审判职能分离,能提高破产事务办理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并有效防范和打击破产欺诈行为。

2022年5月,为推动解决个人破产申请难、申请填报不规范等问题,深圳破产管理署创建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制度,面向公众提供“普法宣传+面谈调查+填报指导”等综合性公益服务,解答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的疑难困惑,指引债务人规范提出个人破产申请。

深圳破产管理署公布信息显示,截至2024年9月,该署共组织完成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3605人次。

为贯彻标准化发展要求,规范服务流程,提升工作质效,2023年5月,深圳破产管理署申报的《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服务规范》被列入深圳市地方标准计划项目。经过标准起草、公开征求意见、专家技术审查、修改完善等程序,《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服务规范》顺利出台,并于202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个人破产申请前辅导服务规范》的核心在于“辅导”,它通过一系列服务流程和内容,为债务人提供了一个清晰的指导路径。从预约登记到档案管理,再到信息共享,每一步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确保了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这种服务模式的创新,不仅提高了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效率,也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今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推动从国家层面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深圳破产管理署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守正创新,丰富个人破产标准体系,为国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更多深圳经验。

不是想破产就能破产

根据《条例》,符合相应条件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包括申请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一个不难理解的逻辑是,申请破产未必到了非“破”不可的地步。现实中,有些可能存在更好的解决办法,有些甚至纯粹出于逃废债的目的。

自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施行以来,社会公众对于滥用个人破产制度逃废债的担忧一直存在。事实上,《条例》对防止逃废债进行了严格设计,如规定申请人应严格履行诚信义务、建立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等。同时,深圳中院在审判工作中也注重建章立制、审慎把关。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实践中,深圳中院始终坚持重整、和解优先的原则,引导仍具有偿债能力的债务人通过债务重整、和解实现债务纾缓,对于清偿能力丧失且难以恢复的债务人,才通过清算减免债务。迄今为止,进入重整、和解的案件,占到深圳中院受理个人申请破产案件的近九成。

在分析大量破产申请样本的基础上,深圳破产法庭于今年5月出台《关于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工作指引》。该工作指引明确,申请个人破产清算应当符合“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的条件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同时明确了不能进入个人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形,防止滥用个人破产制度。

让个人破产制度在阳光下运行,是对存在逃废债企图的债务人的最大威慑。为了实现这一点,深圳市通过法院司法公开、市场监管部门社会信用公开、破产事务管理署破产事务公开等多个渠道,加大对市场主体破产信用信息的供应。

“现有的案例证明,逃废债的企图被层层关卡拒之门外。”深圳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原文链接:http://www.dh338.com/redian/1839.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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