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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8日,证监会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经查,证监会发现海通证券在部分项目中履职尽责不到位;投行立项环节把关不严;质控、内核核查把关不严;投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不完善。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证监会要求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