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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达易盛IPO造假案新进展:东兴证券、天健所缴纳惩戒承诺金近2亿元

   日期:2024-10-26     来源:凤凰网财经资讯    浏览:50    
核心提示:原标题:泽达易盛一案,最新进展!泽达易盛一案又有新进展。10月25日,据证监会消息,近期与泽达易盛IPO的中介机构东兴证券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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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泽达易盛一案,最新进展!

泽达易盛一案又有新进展。

10月25日,据证监会消息,近期与泽达易盛IPO的中介机构东兴证券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以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在当事人履行缴纳承诺金和进行自查整改两项承诺的情况下,证监会决定依法中止对当事人的调查。

其中,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基金”)指定账户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1.05亿元,天健所及有关责任人员应缴纳0.93亿元,合计1.98亿元。

同日,东兴证券公告称,后续将按照有关条款,根据协议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整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会:决定中止调查

2023年4月,泽达易盛因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在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年,东兴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因涉嫌保荐、承销及持续督导等业务未勤勉尽责,被证监会立案。天健所也因该项目及年报审计中涉嫌未勤勉尽责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调查。

2023年10月24日,东兴证券向证监会提交了适用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申请,并获证监会正式受理,天健所亦如是。

据证监会今日发布的消息,2024年10月23日,证监会与东兴证券、天健所及有关责任人员签署了承诺认可协议。根据承诺认可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缴纳承诺金和进行自查整改承诺,以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

证监会表示,根据有关规定,于2024年10月23日决定中止对当事人的调查。如果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证监会将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并恢复对当事人的调查。

券商付出超2亿元经济代价

据证监会,在缴纳承诺金方面,对于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前期东兴证券与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在上海金融法院调解下共同积极赔付投资者损失,截至目前,泽达易盛案全部适格受损投资者7222户已获得全额赔偿共计2.88亿余元。鉴于本案适格投资者损失已全部得到赔付,当事人无需再交纳投资者损失部分的承诺金。

因此,东兴证券及有关责任人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5日内,向投资者保护基金指定账户交纳承诺金共计1.05亿元。该部分承诺金将由投资者保护基金依照规定上缴国库。天健所情况与此类似,目前仅需向投资者保护基金交纳惩戒性承诺金共计9261.13万元。

据此前报道,东兴证券与其他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方共同出资设立了泽达易盛事件赔付专项资金账户,通过司法调解等高效方式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

东兴证券曾在2024年半年报中披露,该公司与天健会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等被告,向全体原告投资者支付赔偿款1.55亿元,其中东兴证券承担了1.10亿元的赔偿款。以此计算,在泽达易盛一案中,东兴证券共需付出2.15亿元的经济代价。

针对该事件,东兴证券已计提了预计负债。2024年半年报显示,基于该事件实际情况及市场相关案例,东兴证券针对该事件计提承诺金4985万元。相较当前实际需支出的承诺金约有5515万元的差额,约占东兴证券上半年归母净利润的9.57%。

案件具有典型意义

在缴纳承诺金之外,证监会要求东兴证券和天健所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自查整改。两家机构需要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并采取内部惩戒措施,强化合规风控管理能力,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并在承诺认可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证监会进行核查验收。

与此同时,泽达易盛IPO的保荐代表人胡某莉、陶某亮,以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施某林、沈某敏,应当结合该案情况开展深刻反思,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执业培训,提高执业能力,并在该协议签署生效后3个月内向证监会提交书面检讨报告。

泽达易盛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同时,泽达易盛案目前算是第二例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案件。今年8月末,紫晶存储一案中,4家中介机构按照先前与证监会达成的承诺认可协议,交齐承诺金,并进行了自查整改。经现场核查验收后,证监会依法依规终止了对4家中介机构前述事项的调查程序。

在学界看来,紫晶存储和泽达易盛两个案件,彰显了中国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新发展,实现行政执法与民事赔偿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方达律师事务所在相关评述中就提到,监管对象通过主动承诺整改、赔偿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不仅有望避免刚性的行政处罚,更有望减轻因深陷长期调查导致的营运中断而造成的不利影响与财务损失。

此外,该律所还提到,当事人承诺制度亦有助于纾解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之间的对立冲突、减轻监管部门的监管压力并最终实现维护证券市场正常运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根本目标,有利于营造多赢局面。

原文链接:http://www.dh338.com/redian/4024.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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