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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上市公司:不服,上诉!

   日期:2024-11-05     来源:凤凰网财经资讯    浏览:38    
核心提示:文峰股份(601010)近日公告,公司因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相关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江苏高院下发的《受理暨应诉案件通知书》及

文峰股份(601010)近日公告,公司因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相关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江苏高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江苏高院下发的《受理暨应诉案件通知书》及开庭传票。

文峰股份此番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南京中院此前作出的“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的判决内容,并改判驳回被刘某某、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要求文峰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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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番上诉,文峰股份给出了三个理由:

其一,公司称其在主观上不存在操纵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操纵行为,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共同侵权,从而判决文峰股份就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

其二,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在因果关系认定及投资者损失计算等方面亦存在错误,忽略了投资者自身因素及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所造成的影响,不当扩大了赔偿责任范围,其委托第三方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咨询意见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

其三,公司认为案件判决结果影响巨大,恳请二审法院在裁判时充分注意对文峰股份现有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依法坚持“民事赔偿优先”原则。

早前,刘某某等4名投资者作为原告,起诉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

9月4日,前私募人士徐翔、文峰股份前董事长徐长江一审被判赔偿4名自然人原告投资损失,上市公司文峰股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徐翔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聘请代理律师,因此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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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经营报此前报道,2014年10月至11月,徐翔认识文峰股份原董事长徐长江后,徐长江向徐翔提出减持文峰股份股票的想法,双方多次商议后确定,徐翔以9折价格购买文峰股份股权,徐长江将文峰集团持有的文峰股份15%的股权转让给徐翔,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徐翔让徐长江将股票停牌,发布股权转让公告。如果股价下跌,徐翔会在二级市场增持文峰股份以维护股价稳定。

双方还签署了一份股票减持协议,约定由徐翔接盘徐长江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文峰股份股票。减持底价每股14元,超出部分五五分成。2015年春节前两周,徐翔向徐长江提出高送转分配方案。

2015年4月7日至5月13日,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大量减持文峰股份股票,徐翔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接盘后在二级市场全部抛售。2014年12月23日至2015年5月13日,徐翔使用账户组通过竞价交易连续买卖文峰股份股票。最终经认定,徐长江减持套现67.62亿元,盈利51.49亿元,违法所得34.08亿元。

据券商中国,徐翔曾被业内称为“私募一哥”,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显示,2017年1月,徐翔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另据徐翔妻子应莹个人微博透露,徐翔被处罚金110亿元,同时约210亿元家庭财产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和冻结。2021年7月9日,徐翔刑满出狱。

目前,案件二审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也未产生有效判决,文峰股份称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原文链接:http://www.dh338.com/redian/5581.html,转载和复制请保留此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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