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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农行一柜员挪用储户35万元存款,法院认定农行担责,需赔偿储户本金及利息。深入挖掘后发现,这位柜员并非首次犯罪,而是转移储户存款的惯犯,涉及资金高达772万元。
储户35万元存款被柜员转走
据判决书显示,2017年11月20日至11月22日,李岩陆续在农行人民路支行的账户中存入35万余元。当时,为其办理业务的是农行综合柜员樊成雅,她向李岩介绍“有钱可以买基金”,并以办理基金理财业务为由欺骗李岩签署《个人综合金额服务申请单》。
这份申请单显示,“个人资金归集子账户扣款授权书”、“子账户签约”、“直接扣款开通确认”等项目被勾选,并在“归集主账户账号”、“户名”项目上填有肖德英姓名信息及账户账号。
通过这份申请单,樊成雅将李岩银行账户和肖德英的银行账户绑定在一起,办理了资金归集业务。资金归集业务就是将客户的银行卡账户和另外任意一个银行账户签约成子母账户,可以通过母账户提取子账户的存款。2017年11月23日,李岩的35万元存款被樊成雅以“归集”名义转到了肖德英的农行账户里。
2022年6月份,李岩发现自己的35万存款被农行柜员樊成雅转走。随后,因与银行沟通未果,李岩于2023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农行人民路支行、农行库尔勒市支行归还35万存款并承担资金占用费。值得一提的是,在李岩起诉后,2023年10月31日,樊成雅通过农行向李岩转款5.7万元,并备注“樊成雅归还李岩个人归集资金款”。
庭审中,李岩表示对《个人综合金额服务申请单》中项目的勾选和填写“肖德英”并不知情,认为“肖德英”的字体明显与其本人签名字体不同,对落款“李岩”的签字也不认可。事后,樊成雅承认,李岩对归集业务并不知情,“我当时就给李岩说我给他办理基金,没有说办理资金归集业务”。
法院认为,李岩办理资金业务是在农行人民路支行办公场所办理,樊成雅是农行人民路支行工作人员,为李岩办理业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李岩与农行人民路支行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并非与樊成雅个人成立合同关系,所以应当由农行人民路支行承担责任。又因农行人民路支行无独立公章,应由农行承担责任。
对于“农行认为李岩在办理业务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事项,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一点,法院并不支持。法院表示,农行人民路支行对申请单中归集业务的勾选以及“肖德英”由谁书写无法确认,结合樊成雅的询问笔录,李岩办理《个人综合金额服务申请单》的真实意思并不是办理归集业务,所以农行与李岩之间的归集业务不成立,二者之间仍为储蓄存款合同的法律关系。考虑到此前樊成雅已向李岩归还5.7万元,因此判令农行库尔勒市支行向李岩退还本金32.11万元,支付利息1567.57元。
挪用资金达772万元,柜员被判刑
樊成雅挪用资金的储户并不止李岩一人。裁判文书中指出,樊成雅因为多人办理资金归集业务,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以涉案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
另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在2017年3月至2020年4月的三年时间里,樊成雅利用担任农行库尔勒市支行综合柜员的职务便利,以向储户办理投资理财业务为由,通过办理资金归集业务,先后挪用6位储户资金累计771.95万元,用于信用卡还款、偿还网络贷款以及网上投资理财,犯罪数额已达到“数额巨大”标准。
在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樊成雅已退还资金累计391.69万元,未退还资金合计384.78万元。
法院认为,樊成雅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考虑到樊成雅自首并退还部分资金,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责令樊成雅向农行库尔勒市支行退赔挪用的资金384.78万元,这其中就包含李岩被挪用的款项。
法院还指出,樊成雅给李岩等人办理的资金归集业务是较少人办理的业务,按照常理,工作人员频繁办理“冷门业务”时,农行为确保客户的交易安全,应当更加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然而,依据法院受理的相关系列案件来看,农行面对樊成雅频繁办理资金归集业务未进行严格实质审查,因此是银行内部管理不善和未履行审慎义务,造成了李岩的损失。
(为保护个人隐私,李岩为化名)